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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股权投资
期货公司的风险
首先,作为期货公司股东的证券公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期货公司的全部经营风险。期货公司的自营风险、结算风险、经纪运营风险等可能引发期货公司净资产萎缩,证券公司存在股权投资风险,其中结算风险对于期货公司的破坏性最大。
其次,关联利益可能损害其他客户的利益。证券公司或关联企业的自营帐户投资
股指期货时,期货公司有动力让关联机构的报单先于其他客户的报单,获得优先成交的可能性,损害其他客户的利益;也可能会降低对关联企业的保证金要求,造成保证金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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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券公司股指期货业务
外部监管的借鉴
境外股指期货市场的历史经验证明,建立完备的期货市场监管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通过合理的制度保证投资者信心、市场完整性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是推动股指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总结海外市场的成功经验,几方面值得借鉴:
联合监管。对围绕股指期货的交易、经纪等业务活动,证券和期货监管当局、相关行业的自律机构、交易所相互联合,共同构筑监管防线。并根据市场的发育和品种的丰富,由紧入松适时调整监管的内容和尺度。监管各方之间适时对具体情况交换意见,监管对市场参与者采用监管与指导相接合的手段。
风险隔离。第一,资产隔离。为了防止会员破产或者出现财务问题时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各市场要求客户资产与会员自有资产分离,这样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第二,期证交易经纪隔离。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业务需要以IB形式。IB只负责介绍客户到期货公司,并不经手客户的保证金,也不会代理客户进行期货的交易、结算或交割。这样期货业务和证券业务相隔离,金融期货市场的风险和现货市场相隔离,限制了风险范围。
分层结算。与我国商品期货交易不同,台湾等市场会员架构均呈金字塔型,依据资本金及财务指标状况,分为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通过提高结算会员的资格标准,使得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成为结算会员,最终实现分层逐级控制和承担风险的目的,有效地分散和降低风险。
交易限制。设置持仓限额或者大户报告制度等是期货交易的惯例。韩国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进行限制。1988年,CFTC和SEC批准了纽约股票交易所(NYSE)和CME的“断路器”。实践证明,这些基本制度能够保证正常波动条件下的风险控制。
跨市场监管。由于股指期货衍生自股票现货市场,股指期货市场价格变化往往围绕现货股票市场价格波动,跨市场监管主要是针对金融期现货市场的操纵行为,维护股指期货市场交易秩序,保证股指期货交易的公正性。各交易所通过明确划分职责范围以及成立多边协作组织等方式加强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管理。
证券公司报告制度要求提高。各国在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推出之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报告制度,报告指标体系进行更新,强化关于风险管理方面的报告要求,引入技术方法进行风险揭示。同时,监管部门强化了对证券公司风险核查的手段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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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券商股指期货业务监管的建议
1、证券公司股指期货业务风险监管的一般措施
(1)市场准入制度。交易所和监管部门需要在市场准入制度方面对参与机构的资质和信誉进行评估,以减少违约风险和恶意操纵市场的风险。
(2)资讯隔离——“信息长城”机制。“信息长城”制度是指综合性证券机构或金融公司内部制订的一系列内部政策或规定,其目的是控制或隔离不同公司部门之间信息流动。在股指期货推出之后,证券公司一方面负责将客户介绍给期货公司,另一方面由于证期合作而可能掌握大量内幕信息,两方面业务使得券商进行知情交易的可能性增加,如何最大可能避免知情交易是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外部监管的重要职责之一。
2、市场风险的监管
(1)科学的合约设计和完善的市场机制。交易所在制定标准化的股指期货合约以及相关交易制度时,需要防范股指期货操纵风险,避免股指期货头寸过多集中于少数投资者手中,造成风险过度集中。科学的合约设计应当考虑到合理的标的指数选择与编制、合约基本要素如合约规模、结算价格的确定等方面,从合约本身入手防范风险。
(2)全面市场风险的披露和报告制度。证券公司从事股指期货业务的市场风险往往难以被单独识别,以往证券公司现货市场风险的披露和报告制度需要有所改进,从简单的披露持仓数量、浮动盈亏转向披露按照统一方法计算出的风险数值。直接揭示风险值的监管方法,使监管机构可以快速了解各金融机构的市场风险状况,并能够在金融机构市场风险和风险承受能力之间、在各个金融机构之间做出比较,及时发现市场风险过高的薄弱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