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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指择机推出 坚持三原则明确七内容
www.cnfol.com 2008年03月05日 08:21 中金在线/股指期货编辑部 
  “期指择机推出,应尽快立法”

  "推出股指期货条件基本成熟。"昨天,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总经理朱玉辰在京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说。在本届"两会"上,朱玉辰在"两会"期间提交了一份议案和四份书面意见。他呼吁,要尽快制定《期货法》,为期货行业的发展提供国家法律层面的保障。

  朱玉辰昨天表示,目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经过一年多的精心筹备,相关的制度、技术、投资者教育、中介机构准入及相应的风险预警和监管安排基本到位,推出股指期货的条件基本成熟,建议在防范风险、强化监管的前提下适时推出这一品种。

  朱玉辰提出,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出台,为期货市场今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但是,《条例》仅是一部监管法规,其中缺乏对于期货市场基本民事、刑事法律责任方面的规范。此外,《条例》由于效力层级的限制,缺少对期货市场发展亟需制度的规范,没有落实期货市场法制中的特质性问题与相关基础民商事法律的协调问题。对于金融期货推出后可能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由于缺乏实践支持,《条例》并未过多涉及。

  上述问题都需在《期货法》中进行规范。为此,朱玉辰建议,十一届全国人大继续将《期货法》纳入立法计划,尽快制定出台《期货法》,以立法的形式夯实期货市场的制度基础。(东方早报)

  “期货立法应坚持三基本原则”

  中金所总经理朱玉辰在"两会"期间提交了一份议案和四份书面意见

  朱玉辰表示,期货立法应当坚持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期货立法应当借鉴期货市场规范和发展的经验,充分吸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成果。《条例》是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经验及教训的"固化",反映了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与监管的基本规律,因此对于其中的有益制度设计需在期货立法中予以继承。

  二是参照证券市场的监管经验,尤其是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及相关监管措施。

  三是为将来的期货市场制度创新预留法律空间。期货立法的政策取向应当适应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变化的需要。期货立法应当充分考虑期货市场中长期发展的需要,规范与发展并重,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也强调促进期货市场的稳步发展。要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管制,适度鼓励市场创新,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功能,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在具体立法的技术层面,《期货法》立法中应保持规范条文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尽量避免不要对期货市场的发展造成法律上的障碍。(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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