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
期货课堂
结算担保金是如何使用的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对结算担保金的使用规则做了规定:
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交易所采取强行平仓等措施后,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交易所将先使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补足,不足部分再按比例使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其他结算会员分摊比例为其结算担保金余额占当前未使用结算担保金总额之比,分摊的金额以其缴存的结算担保金为限。
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防范实行分级负责制。即中金所防范结算会员的风险,结算会员防范投资者和交易会员的风险,交易会员防范客户的风险。结算会员对其在中金所成交的合约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结算会员无法履约时,中金所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开仓。
二、强行平仓,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
三、动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四、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五、动用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六、动用交易所自有资金。交易所代为履约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资料由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提供)